台新金假處分主張主要針對財政部應回歸2005年標售彰銀的函令精神,延續支持台新金取得過半董事席次,禁止官派三董事執行職務,改由台新推薦三董事擔任;地院及高院駁回的原因認為依假處分內容,改派後當選法人仍是財政部,並沒有改變原狀。

工商時報【記者呂清郎╱台北報導】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高院駁回-台新-再提抗告-215005322--finance.html

台新金表示,經與律師研商後,已於3日決定委請律師就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裁定提出再抗告,主要是為保障台新金及全體廣大股東的權益;依現行規定,台新金雖兩度聲請假處分均被駁回,但還可再向最高法院提抗告,因為如果不提出抗告,等同於放棄假處分的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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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新金重申,經過與律師研議因應做法,最後還是決定一切要以維護所有股東權益為首要,再提出抗告;至於台新金對財政部另提民事訴訟,目前相關法律程序持續進行,但民事部份與假處分被駁回並不相關,至今共完成3次的準備庭。另台新金也向監察院陳情,日前也已完成台新金董事長吳東亮約詢說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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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新金因未取得過半席次,喪失對彰銀經營權,去年底並依規定提列148億元投資跌價損失;對此,台新金強調為維護所有股東權益,三管齊下同時委託律師提民事訴訟、赴監察院陳情、對財政部取得的彰銀董事席次聲請假處分。

台新金控去年在12月彰化銀行董事改選失去經營主導權後,即向地院聲請假處分,今年1月遭地方法院裁定駁回後,再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,至7月底再接獲高院駁回,雖經歷兩度被駁回,台新金與律師審慎研議後,已決定在法定10天期限內再提抗告。

高院駁回 台新:再提抗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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